歌楼听雨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也就意味着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学生的劳动主体不适格,就不需要签署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既然在校学生提供了正常的服务,耗费了精力,可参照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执行,比如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重要条款。不过,据此发生了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依法维权。
当然,若是在校学生放弃读书机会,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则依然需要签署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满16周岁的童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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