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公司添加“业务性质”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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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8(1A)条及《商业登记规例》第3A(2)条明确规定,根据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注册的法团,须于其实际开业日期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业务的名称(如有的话)、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和开业日期。
对于已经有运营的香港公司,必须在商业登记证上添加“业务性质”(即经营范围),如税局查核未添加者,即属违法,可处最高5000HKD罚款及监禁一年,请留意贵公司客户的公司如商业登记证上业务性质一栏。如公司尚未开业,则无需理会。
如需我司办理添加业务性质内容的,请联系我司相关的业务同事咨询具体事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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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11:09:39